2021年1月1日實施
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、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《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》(國務院令第446號)等法律、行政法規,制定本標準。
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。
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:
(一)超(chao)(chao)能力、超(chao)(chao)強度或者超(chao)(chao)定員組織生(sheng)產;
(二)瓦斯超(chao)限作業;
(三)煤與(yu)瓦(wa)斯突出礦井,未依照(zhao)規定實施防(fang)突出措施;
(四)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(cai)系統(tong)和監控系統(tong),或者系統(tong)不能正常運行;
(五)通風(feng)系統不(bu)(bu)完(wan)善(shan)、不(bu)(bu)可靠;
(六)有(you)嚴(yan)重水患,未采取有(you)效(xiao)措施(shi);
(七)超層(ceng)越界開采;
(八)有沖擊地壓危險,未采取有效(xiao)措施(shi);
(九)自(zi)然發火嚴重,未采(cai)取有效措施;
(十)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(bei)、工藝;
(十一)煤礦沒有(you)雙(shuang)回路供電系統;
(十(shi)二)新建(jian)煤礦邊建(jian)設邊生產,煤礦改擴建(jian)期間,在改擴建(jian)的區(qu)域生產,或者在其他區(qu)域的生產超出安全(quan)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(wei)和規模(mo);
(十三)煤礦實行整體承包(bao)生(sheng)產(chan)經(jing)營后,未重(zhong)新取得或(huo)者及(ji)時變更安全生(sheng)產(chan)許可證而從事生(sheng)產(chan),或(huo)者承包(bao)方(fang)再次轉包(bao),以及(ji)將井(jing)下采掘工作(zuo)面和井(jing)巷維修作(zuo)業進行勞務承包(bao);
  (十(shi)四)煤礦改(gai)制(zhi)(zhi)期(qi)間,未明確安全(quan)生(sheng)產責任(ren)人和安全(quan)管理機(ji)構,或(huo)者在(zai)完成改(gai)制(zhi)(zhi)后,未重新取得(de)或(huo)者變(bian)更采礦許(xu)可證(zheng)(zheng)、安全(quan)生(sheng)產許(xu)可證(zheng)(zheng)和營(ying)業(ye)執照;
(十五(wu))其他重大事故(gu)隱(yin)患(huan)。
第四條 “超能力、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”重大事故隱患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(一)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(設計)生產能力幅度在10%以上,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(設計)生產能力的10%的;
(二(er))煤(mei)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(mei)礦核(he)定(設計)生產(chan)能力下(xia)達生產(chan)計劃或者經營(ying)指標的(de);(增加)
(三)煤礦開拓、準備、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,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,仍然組織生產的(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);
《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》煤安監技裝〔2018〕23號 第三條 礦井開拓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煤與瓦斯突出礦井、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、沖擊地壓礦井不得少于5年;
(二)高瓦斯礦井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不得少于4年;
(三)其它礦井不得少于3年。
礦(kuang)井(jing)準備(bei)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(lie)規定:
(一)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、沖擊地壓礦井、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.7的礦井不得少于14個月;
(二)其它礦井不得少于12個月。
礦井回(hui)采煤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得少于5個月;
(二)其它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。
(四) 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,或者一個采(盤)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、煤(半煤巖)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《煤礦安全規程》規定的;(增加)第九十五條 一個采(盤)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煤(半煤巖)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。一個采(盤)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,該采(盤)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(半煤巖)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。
(五)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;
(六)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,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%以上的。《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(試行)》煤安監行管﹝2018﹞38號
第五條 采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:
礦(kuang)井類型 |
機械(xie)化采煤工作面(人) |
炮采工(gong)作(zuo)面(人) |
|
檢修班 |
生產班 |
||
災害嚴重礦井 |
≤40 |
≤25 |
≤25 |
其他(ta)礦井 |
≤30 |
≤20 |
≤25 |
第六條 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:
礦井類型(xing) |
綜掘工作面(mian)(人(ren)) |
炮掘工作面(人) |
災害嚴重礦井 |
≤18 |
≤15 |
其他礦井 |
≤16 |
≤12 |
第五條 “瓦斯超限作業”重大事故隱患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(一)瓦斯檢查存在漏檢、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;
(二)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;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一百七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.0%時,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;爆破地點附近 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.0%時,嚴禁爆破。
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、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.5%時,必須停止工作,切斷電源,撤出人員,進行處理。
(三)井下(xia)排(pai)放(fang)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(ding)制(zhi)定(ding)并(bing)實施安(an)全技術措施進(jin)行作業的(de)。(增加(jia))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一百七十三條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,體積大于0.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 2.0%時,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,撤出人員,切斷電源,進行處理。對因甲烷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,必須在甲烷濃度降到 1.0%以下時,方可通電開動。
第六條 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,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”重大事故隱患,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(一)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;
(二)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;
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》煤安監技裝〔2019)28號 第十八條(略)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。
(三)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(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);
(四)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;
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》煤安監技裝〔2019)28號 第五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、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細則, 結合礦井開采條件,制定、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。
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:(一)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;(二)區域防突措施;(三)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; 四)區域驗證。
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: (一)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;(二)工作面防突措施;(三)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; (四)安全防護措施。
(五)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,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,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;
(六)未(wei)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;
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》煤安監技裝〔2019)28號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,必須采取避難硐室、反向風門、壓風自救裝置、隔離 式自救器、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。